概要
自2026年11月1日起,参与试点的欧洲专利局上诉委员会可对以视频会议形式举行的口头审理进行录音,并利用人工智能转写录音,但仅限于协助制作审理记录。录音及转写稿属于内部工作文件,当事人无权查阅,且最迟在审理记录送达后一个月内删除。正式记录制度保持不变:经认证的审理记录仍是唯一的记录,当事人如需将任何事项载入记录,仍须在审理时明确陈述,并在审理记录中加以核对。
事件
根据欧洲专利局公告,上诉委员会主席于2026年10月9日作出一项决定,允许各委员会对口头审理进行录音,并在AI辅助下转写和处理录音,用于制作审理记录。按照欧洲专利局的说明,主要内容如下:
- 适用范围:初始阶段仅对以视频会议形式举行的口头审理录音。由参与委员会开展的试点项目于2026年11月1日启动。
- 个案裁量:是否录音、是否借助AI生成转写稿,由各案的委员会自行决定。
- 材料性质:录音和转写稿属于内部准备文件,不构成案卷的一部分,也不会向当事人或公众提供。
- 保存期限:为满足数据保护要求,录音和转写稿最迟在审理记录送达后一个月内删除。
- 审理记录的法律性质:保持不变。记录员仍依据Rule 124(1) EPC负责起草,内容仍限于要点,经认证的审理记录仍是唯一的正式记录。
- 当事人录音:与此前一样,欧洲专利局工作人员以外的参与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录制或传输口头审理。
- 事先告知:欧洲专利局表示,拟在审理开始前告知当事人将进行录音。
背景
这项决定针对的是起草的准确性,而非记录的内容。欧洲专利局自己也表示,这些工具或可提高准确性,但不会改变审理记录的性质。因此,当事人不应期待审理记录变得更详尽,或逐字记载各方论辩。改变的只是记录员在判断哪些属于要点时可以参考的材料。
这一设计与其他领域的做法一脉相承。法庭录音服务商JAVS在2026年2月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介绍,美国法院利用AI转写生成初稿,再由人工审核,之后才载入正式记录。文章列举了已知的薄弱环节:多人同时发言、口音及非母语发言者、专业术语以及发言人识别。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ompany Directors与Governance Institute of Australia于2025年5月针对董事会会议记录发布联合声明,建议不应将AI作为唯一工具,人工审核仍应居于核心地位,并指出留存的录音或转写稿日后可能浮出水面,与正式会议记录相互矛盾。欧洲专利局的模式正面回应了最后这项风险:相关材料从不进入案卷,并按固定期限删除,经认证的审理记录因此不会与另一份更详细的版本相互竞争。
影响
这一变化对专利权人和挑战方一视同仁。它改变的是记录的制作方式,并未改变任何实体或程序标准,既不偏向维护专利的专利权人,也不偏向攻击专利的异议人。韩国或其他亚洲企业可能在一起上诉中是专利权人,在下一起中又是异议人,无论身处哪种角色,面临的风险都相同:提出、撤回或承认了什么,只以审理记录为准。
录音并不是当事人的安全网。它是委员会的工具。当事人既无法查阅,也无法援引,而且审理记录送达后一个月内录音即被删除。如果审理记录对某项请求的记载有误,当事人无法借助录音证明当时的发言内容。
语音识别风险对非母语发言者影响最大。JAVS的文章与Faegre Drinker于2025年2月发布的客户提示均指出,AI转写难以准确处理口音和非母语发言。审理记录仍由人工记录员掌控,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风险。即便如此,以第二语言陈述或通过口译人员陈述的韩国、日本和中国团队,也不应假定AI转写稿能够准确记下语速较快的请求。
对于以视频会议形式出席上诉委员会审理的任何一方,可采取以下实务措施:
- 以确切名称陈述请求。提及每项请求时,使用其准确编号和提交日期(例如,某日提交的辅助请求3),不要使用“范围较窄的那个版本”之类的简称。在委员会结束辩论前,清楚地重述最终的请求顺序。
- 要求将具体事项载入记录。如果某项撤回、对方的某项承认或某项程序异议对己方至关重要,应明确说明,并请委员会将其载入审理记录,不要指望转写稿替你留存。
- 指定专人做笔记。禁止当事人录音的规定仍然有效,己方的同期笔记将是唯一可依据的参考。应指定一名团队成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 收到审理记录后立即核对。审理记录一经送达,即对照己方笔记逐项核对,发现任何出入应立即提出,而不是等到下一个期限届满前。
展望
有三点值得关注。第一,试点是否会扩展到参与委员会以外,并从视频会议审理扩展到现场审理。第二,拟议中的事先告知当事人是否会成为正式、统一的程序环节。第三,上诉委员会是否会就AI辅助起草的效果作出说明,尤其是在非母语发言者和专业术语方面的表现。
以下两项措施不取决于上述结果,现在就值得落实:
- 检查审理环境中的自动AI工具。Zoom、Microsoft Teams和Google Meet等平台现已内置可录音或转写的AI会议助手,Faegre Drinker的提示和AICD的声明都提到了这一点。在参加任何欧洲专利局视频会议审理前,应确认己方所有设备均未开启AI笔记、自动转写或录音功能,包括从首尔、东京或其他地点接入的客户人员、口译人员和外国合作律师。无人看管的助手一旦运行,即违反禁止当事人录音的规定。
- 将规则写入书面文件。在审理准备清单以及向欧洲代理人和企业内部参与人员发出的指示中,加入禁止录音、禁止使用AI助手的条款。这与Faegre Drinker的建议一致,即通过约定约束服务提供方,防止出现不符合政策的第三方录音。
如果试点日后扩展到现场审理,上述做法同样适用,无需调整。无论委员会使用何种工具,清楚陈述请求、指定专人记录、及时核对审理记录,都能保障记录的完整与准确。
来源
- https://epo.org/en/case-law-appeals/communications/use-audio-recordings-and-ai-prepare-minutes-appeal-proceedings
- Use of audio recordings and AI to prepare minutes in appeal proceedings | epo.org
- How AI Is Changing Courtroom Recording and Transcription
- Effective Board Minutes and the Use of AI
- Permission to Record: Considerations for AI Meeting Assistants | Publications | Insights | Faegre Drinker Biddle & Reath LLP
